员工当“小三”危害他人家庭被开除,公司要赔钱吗
王大民是大地公司员工。
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2.1规定处分共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级处分,处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2.1.3规定“威胁、侮辱、造谣传谣、损害他人或公司名誉、情节恶劣者。该奖惩制度被载入《员工手册》,王大民也在《员工手册》签收函上签字。
在职期间,王大民与有夫之妇孙小妹发生婚外情,并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方式骚扰女方配偶赵小勇,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9年3月下旬以来,王大民为迫使赵小勇与妻子离婚,遂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多次骚扰赵小勇。后又于2019年4月8日通过微信向赵小勇发送不雅照片,干扰了赵小勇的正常生活。公安决定行政拘留四日。
2019年4月12日,公司告知工会王大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及《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4月15日,工会复函,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9年4月24日,公司以王大民危害他人家庭被拘留影响恶劣,损害公司形象,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王大民的劳动合同。
王大民于2019年5月10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决定书,决定终结仲裁活动。
王大民遂于2019年8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26700元。
一审判决: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公司解雇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司解除与王大民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本院认为: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王大民为了迫使赵小勇与妻子离婚,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赵小勇,干扰了赵小勇正常生活,影响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危害了赵小勇的家庭,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善良风俗,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也违背了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
王大民主张其行为属于私生活问题,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对其道德要求过高,且《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是处分的规定,并不是开除的依据。本院认为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并非社会的苛求,《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的处分情形包括了开除,故王大民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王大民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这是个人的私生活,我又不是公务员,法院认定员工需德才兼备,这个要求太高
王大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
1、一审认为我违背了善良风俗及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该认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明显过高,如果是公务员还情有可原,我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不能因为在生活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即擅自开除。
2、我所犯错误是个人的私生活,不是在工作中产生,也不是与本公司员工发生,且也受拘留的行政处分。纵观公司的制度,都是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行为,不能擅自扩大到生活当中,一审法院的认定要求员工德才兼备,该要求过高,而且员工制度规定的标准也有背制度设立的原则,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辩称,王大民的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而且其行为也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王大民行为虽然属于私生活问题,但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公司解除合同不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大民为了迫使赵小勇与妻子离婚,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赵小勇,干扰了赵小勇正常生活,影响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危害了赵小勇的家庭。
王大民的上述行为虽然属于私生活问题,但由于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且遭受行政处罚,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故可以推定会对公司造成名誉损害的事实成立,违背了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虽然《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是处分的规定,并不是开除的依据,但该制度规定的处分情形包括了开除,公司据此解除与王大民的劳动合同,并通过了工会程序,故不属于违法解除。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苏02民终1844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