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遇到“劳动碰瓷”怎么办?
员工入职某小企业务工两月后离职,离职后,员工将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六项诉求,宁乡法院仔细调查后发现事有蹊跷……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胡某到某小砖厂应聘从事码砖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砖厂也未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6月30日开始,胡某未再到砖厂上班,随即通过劳动仲裁、起诉方式,要求砖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六项总额共计26000余元。
法院审理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胡某自2012年开始先后以21个企业为被告提起过劳动争议诉讼,主要诉讼请求多为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尤其是2022年以来入职用人单位均是工作一到两个月即离职并提出赔偿请求。经询问,胡某陈述其在务工期间未向企业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等主张,均是在申请劳动仲裁中提出。
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胡某先后多次与多家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对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熟知,但其入职用人单位均是短期工作后离职,随即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主张,由此可知胡某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离职等事实的发生主观上持放任乃至积极追求的态度,其入职的目的即在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获取正常劳动报酬之外的利益,这已与意在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劳动法律制度给予特殊保护的一般劳动者存在明显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补偿或赔偿受益人应当是无过错的劳动者,胡某享受上述利益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也势必导致胡某与被诉企业间权利义务有悖公平的结果。故对胡某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驳回。
一审宣判后,胡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有助于营造宜居、宜业、宜创的经济发展环境,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维护。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劳动碰瓷”现象,个别劳动者专门利用企业劳动法律意识淡薄、劳动用工不规范的管理漏洞,通过短期入职、故意制造劳动争议以谋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利益。这类行为扰乱了和谐劳动关系,加大了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风险,既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另一方面,企业应当树立依法、规范用工的理念,建立健全入职审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制度,减少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让“劳动碰瓷”者无机可乘。劳动者也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合法、合理地界定劳动权利义务,不应借助有关劳动法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规定故意制造争议、谋求法外利益,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诉讼等维权机制,只是权利的救济通道,绝非不劳而获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