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原标题:张家口市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主题)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副题)
张家口日报讯(记者 赵娜 通讯员 苗佳地)10月1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将按照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213号),对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统一调整。目前,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正在为2022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核算需要补发的津贴和抚恤金,核算完成后,将对其进行补发,该工作正如火如荼准备中。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此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80元,二级伤残360元,三级伤残340元,四级伤残320元。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30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60元。
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同时,为切实保障低收入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对于调整后待遇水平仍然较低的,1-4级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按2200元/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30元/月,由原工伤待遇渠道予以托底保障。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