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欺诈造成损失,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花样繁多,一不小心就会上当受骗。在公司担任商务助理的小杨,因轻信诈骗分子冒充领导发来的电子邮件给公司造成损失,最终也导致自己丢掉了工作。小杨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提出索赔请求,但未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一天,小杨收到一封显示为“总经办”发来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是安排小杨组建QQ群并且要求将群设置为允许任何人加入。同时,系统向其发送了“此邮件可能包含恶意欺诈内容,请勿轻信”的提示。可小杨对邮箱提示不以为然,认为邮件是公司张经理发给自己的,并按照要求建立了QQ群。
此后,在“张经理”的指使下,小杨又将公司的财务人员拉进群并向财务人员索要公司账户余额信息。财务人员将公司账户余额仅剩2万余元的截图发送至QQ群后,“张经理”又谎称自己在开会,无法操作转账,要求财务人员向其个人账户转账,次日上午将钱再转回公司账户。转账后,“张经理”立即“失联”,小杨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但为时已晚。
次日,公司就此事召开会议,张经理宣布立即与小杨解除劳动合同。此后,还向小杨作出扣除当月工资以弥补公司损失的处罚。
就这么丢了工作,小杨心有不甘。
小杨认为,向诈骗分子转账的款项不是其工作职责涉及的购销业务款,自己也不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公司没有组织过岗前培训和反诈培训,未细化岗位职责,自己没有越权行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并补足工资差额。
公司认为,小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视邮件警示并听从诈骗分子安排拉公司财务人员进群,过问公司财务状况并催促付款,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且有权扣发其当月工资以弥补损失。
审理结果
小杨将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杨与公司的张经理、财务人员平时在一个办公场所内工作,其在组建工作QQ群前未核实相关人员身份,组建工作群并出现可疑事项后并未进一步仔细核查,超越工作权限过问公司财务状况,没有尽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基本审慎义务,其行为属于严重失职,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小杨不能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对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本案中,公司与小杨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以小杨的当月工资抵扣损失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对公司扣除小杨当月工资的做法,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不支持小杨索要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
(劳动午报记者 杨琳琳 通讯员 邓旋 邸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