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亦可在本市申领失业待遇
2023年7月12日,小凌与单位的合同到期,公司HR告诉他不再续聘。失业的小凌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岗位。一位朋友告诉小凌,如果他在上海缴纳过城镇社会保险,其中就包含了失业保险金,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但另一位朋友却告诉小凌,外来从业人员不能在本市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将失业保险账户转回原籍地才能申领。那么,目前外来从业人员失业后是否可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呢?
一、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申领失业保险金。
2020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其中第一条即指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的第一条细化明确了:“明确失业登记条件。城乡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其中,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的地点;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本市于2020年也颁布了配套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1号),其中第六条明确:“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申请。(一)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也可按规定转移至户籍地享受。”
二、本市失业保险待遇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目前,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7号)的相关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175元/月;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740元/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10元/月。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失业登记、失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21号)第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了解:一是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或线上渠道,向本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二是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照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的相关有效证件有效期(有多个有效证件的,以最晚到期的证件为准)。
(劳动报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