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箱 | 员工死于工伤 公司可否要求用工亡补助金清偿借支?
读者季程程反映说,她的丈夫因工伤死亡,工伤保险部门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是,公司以她丈夫生前曾向公司借支差旅费用没有归还为由,要求从中清偿。
她想知道:自己能否拒绝公司的清偿要求?
法律分析
季程程有权拒绝公司的扣款要求。
一方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只是对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的一次性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该规定表明,职工因工死亡将导致家庭收入减少、近亲属生活来源丧失、生活水平下降,故应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主体只能是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在这里,近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而不包括工亡职工本人。与之对应,本案所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只能属于季程程、季程程与丈夫生育的子女、季程程丈夫的父母,并不属于季程程的丈夫。因此,公司不能要求将属于季程程等人的补偿用于清偿其丈夫的借支款项。
另一方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遗产。《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从这一角度看,能否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清偿债务,取决于该补助金是否属于遗产。《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形成于季程程丈夫生前,而是产生于其丈夫死亡之后,加之从性质上是对其近亲属的一次性补偿,这就意味着其并非遗产,也决定了公司不得要求用这些补助款清偿季程程丈夫的借款。
廖春梅 法官
(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