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 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 用人单位不得终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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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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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明与广识公司签订了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25000元。2020年3月11日,李明经孕检确认怀孕,并将怀孕的事实告知广识公司。3月15日,广识公司向李明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李明因其怀孕,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8日到期时终止,不再续签。李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广识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明的仲裁请求。广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诉请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18日到期终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识公司向李明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时,李明正处于孕期,该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故驳回了广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广识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用人单位向孕期女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文中劳动者与用单人位名称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