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印发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将门诊产检纳入保障范围等
原标题:广西印发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将门诊产检纳入保障范围等
单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提高1500元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单胎顺产4500元、难产5500元,比原标准分别提高1500元。此外,新增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并延长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暂行办法》从参保范围、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政策的统一和规范。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主体,用人单位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在基金征缴管理方面,规定全区统一缴费比例。为确保政策的有序衔接,各统筹区可设置2年过渡期,自治区按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可以适时调整缴费比例。
在生育保险待遇方面,结合现行政策,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生育津贴支付政策等。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对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分别设置待遇享受条件。同时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延长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暂行办法》明确,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参保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 实施分类保障并提高支付标准
《暂行办法》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实施分类保障: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新增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调整增加了职工门诊产检待遇,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实行限额支付,报销限额每人1500元。在提高原限额支付标准的同时,新增门诊产检的费用保障,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
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单胎顺产和难产在原标准上从3000元和4000元分别提高了1500元,达到4500元和5500元;对多胞胎顺产和难产的,分别提高了1000元,达到5000元和6000元;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从原800元提高至1000元,满4个月流产的从原1500元提高至2000元。输卵管复通术从1500元提高至2000元。
生育津贴 在法定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支付期限
生育津贴按照什么标准计发?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生育津贴原则上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部门申领,经办部门按该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支付。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不支付生育津贴。
延长津贴支付期限: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
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也就是说,在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