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 不能选择工伤待遇标准
2021年10月22日,赵某在北京某公司承包的天津市某区某幼儿园项目上做油漆粉刷工作时受伤,但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7月11日,天津市某区人社局认定赵某为工伤。2022年10月28日,天津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8级。2023年2月10日,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赵某曾以公司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天津市某区仲裁委立案,要求公司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公司注册地所在地北京市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故在仲裁委开庭前撤诉,并向公司注册地的北京市某区仲裁委重新申请立案,要求公司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其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经审理,北京市某区仲裁委裁决公司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赵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因公司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工伤保险待遇金额的高低而自由选择。本案中,赵某工作地位于天津市某区某幼儿园项目,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工伤认定亦由天津市某区人社局认定,赵某主张按照北京市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无法律依据,公司应按照天津市规定支付赵某工伤保险待遇。
提示
相比较而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企业往往熟知《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常见法律法规,但对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这类特殊规定缺少了解和掌握,而这些特殊规定在实际工作是必须遵循的,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主动补上这方面的“课”,只有全面知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才能更准确、更快速地解决纠纷、压缩开支、减轻诉累。
(劳动午报 耿正 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