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调岗工资有变,产假工资标准如何算?
“我对公司给的产假工资计算标准有异议,多次沟通要求他们补足,但是公司拒绝,我只能被迫离职。”李女士无奈地说道。
近日,东莞第一法院东城法庭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判决,判决公司需向李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7.5万余元。
基本案情
李女士于2021年4月19日生育小孩,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休产假(含产假128天、奖励假80天)。
李女士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863.62元。经和公司协商,李女士生育前调整了工作岗位,月工资降低为7600元/月。A公司按7600元/月支付了李女士产假及奖励假期间的工资,但李女士对上述计算标准有异议,多次要求A公司补足,A公司予以拒绝。
因此,李女士向A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表示因公司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被迫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庭裁决要求A公司足额发放产假工资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东莞第一法院起诉要求驳回裁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的,产假期间的待遇应为其原工资标准,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李女士享受128天产假期间,应获得与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按10863.62元/月计算,A公司按7600元/月支付产假工资,存在差额。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李女士享受80天奖励假期间,应获得与正常出勤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即按7600元/月计算。因此,A公司应补足产假工资差额。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产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A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产假工资,李女士据此主张被迫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A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7.5万余元,A公司不服上诉,东莞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东城法庭法官周汝丽表示,产假包括产假和奖励假,而产假和奖励假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不一致的。
98天产假工资以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该12个月平均工资按照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等。
80天奖励假应获得与正常出勤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出勤相同的福利待遇不含加班费、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