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灵活就业人员可缴住房公积金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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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4-21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旭)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了解到,2023年4月1日起,沈阳将面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解决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融资需求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灵活就业人员”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办法》指出,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同时,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沈阳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建制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贷款计算。
此外,《办法》提出,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在沈阳无住房且租房自住、自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情形的,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公积金按月偿还或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
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沈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灵活就业人员”指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办法》指出,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同时,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沈阳市单位就业的,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建制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建制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贷款计算。
此外,《办法》提出,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本息、在沈阳无住房且租房自住、自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情形的,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公积金按月偿还或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