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信箱 | 离职证明含格式条款 员工不受该条款约束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746
时间:2023-04-21
编辑同志:
我在公司担任技术员职务,与公司签订有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入职半年后,我经常被安排加班,可公司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只是付给少量的加班费。由于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我在入职1年后即2023年4月提出辞职。
离职时,公司给我出具了离职证明,我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签字,但存根上的具体内容我未细看。离职后,我要求公司结清所欠的加班费,但被拒绝。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的理由是离职证明存根已载明“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均已结清,本人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请问:离职证明存根中的这种格式条款对我具有约束力吗?
读者:陈语
陈语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双方可以就相关民事权利义务进行自愿协商,一方可以作出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决定,并将协商的结果通过书面协议予以载明。因此,双方签署的离职协议书属于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相关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
但是,离职证明代替不了离职协议书。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的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离职证明中应当载明的内容只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见,离职证明的功能仅在于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而不具有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功能,更不能排除一方的民事权利。而且,离职证明中的内容只能由用人单位据实写明,而并非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本案中,你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签字,仅代表你签收了离职证明,至于离职证明存根上的“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均已结清,本人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条款,只能认定是公司的单方行为,不能认定为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所以,该格式条款对你无效,你仍然有权主张加班费差额并依法得到支持。
(劳动午报潘家永律师信箱)
我在公司担任技术员职务,与公司签订有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入职半年后,我经常被安排加班,可公司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只是付给少量的加班费。由于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我在入职1年后即2023年4月提出辞职。
离职时,公司给我出具了离职证明,我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签字,但存根上的具体内容我未细看。离职后,我要求公司结清所欠的加班费,但被拒绝。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的理由是离职证明存根已载明“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均已结清,本人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请问:离职证明存根中的这种格式条款对我具有约束力吗?
读者:陈语
陈语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双方可以就相关民事权利义务进行自愿协商,一方可以作出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决定,并将协商的结果通过书面协议予以载明。因此,双方签署的离职协议书属于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相关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
但是,离职证明代替不了离职协议书。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的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离职证明中应当载明的内容只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见,离职证明的功能仅在于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而不具有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功能,更不能排除一方的民事权利。而且,离职证明中的内容只能由用人单位据实写明,而并非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本案中,你在离职证明存根上签字,仅代表你签收了离职证明,至于离职证明存根上的“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均已结清,本人放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条款,只能认定是公司的单方行为,不能认定为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所以,该格式条款对你无效,你仍然有权主张加班费差额并依法得到支持。
(劳动午报潘家永律师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