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负有证明义务,即:用人单位已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且该录用条件已经向劳动者告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及原因。否则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简要案情」
2018年4月10日,杨某与天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试用期届满后,天某公司向杨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称因杨某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标准,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等。仲裁裁决不予支持,杨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负有证明义务。天某公司首先应证明其已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且该录用条件已经向杨某告知。其次天某公司应当证明杨某在试用期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等。本案中天某公司未能提供其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和告知了杨某的证据,也没有向杨某告知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合格的理由是什么。因此,不能依此得出杨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法院遂判决天某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负有证明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