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大病政策变更通知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障年度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十四五”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和《河南省医 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范化管理服务的通知》(豫医保中心函〔2022〕44号)要求,自2023年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下简称“大额补助”)保障年度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即由原来的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调整为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为做好过渡期大额补助费用征缴工作,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保障和缴费年度 洛阳市大额补助原保障年度(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二、过渡期内征缴标准及待遇保障 为确保过渡期内大额补助待遇保持稳定,按照参保时间节点对新参保人员和既往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和大额补助年度支付限额进行分割,具体办法为: (一)2023年度新参加大额补助人员。2022年12月(含)及之后在洛阳市(含县、区)新参保大额补助的人员,按全年缴费标准(190元或240元)核定征缴计划,保障期按新的保障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最高支付限额按整年度限额标准(42万或47万)。 (二)2022年度已参加大额补助人员。2022年度已参保大额补助的人员(含县、区),保障期继续执行至2023年6月底结束。2023年7月-12月实行过渡期保障办法,即:参保缴费标准按年度缴费标准的50%(95元或120元)核定,基金支付限额按对应标准的50%执行(21万或23.5万)。2024年启用新的保障年度。 三、缴费办法和方式 (一)2023年度新参加大额补助人员按全年缴费标准(190元或240元)核定缴费额度。 (二)2022年度已参加大额补助人员,原则上按照上年度缴费标准的50%(95元或120元)缴纳过渡期参保费用,2023年3月启动过渡期征缴工作。
以上内容开始生效时间为20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