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平等权专题解答
【问】贵报本专栏上期讲述了“企业招聘宣传‘仅限男性’的不当行为 ”,现实中还存在一种现象,即用工过程中,个别用人单位直接或变相限制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此举是否合法?
【答】该举于法无据。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同时,《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问】我们属于医疗机构,有的岗位具有辐射性,招聘女性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劳动法律法规针对女性生理特征及孕育状况,制定了保护女性身体健康权的相关规定。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6条第3款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工作”。医疗机构招聘具有辐射性的岗位,应如实告知女性职工该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谨慎审查应聘者的信息,并在入职前安排相应的体检,以避免误将怀孕女性职工安排至孕期禁忌岗位工作,造成无法挽救的伤害。
【问】用人单位能否对“三期”女职工进行调岗?
【答】这个问题需区别对待。用人单位如果采取善意之举,在原岗位范围内适当调整或者减少工作难度,以期对“三期”女职工进行保护,其应属自主管理权和人性化的的体现,不应认定为违法;但是用人单位如果主观恶意,意图通过调岗变相逼迫“三期”女职工主动辞职的,应构成《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情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便涉嫌违法。
【问】“三期”是否为职场女性的护身符,个别员工以“三期”护身实施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只能听之任之吗?
【答】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引导劳动者创造劳动价值、创造社会财富,同时,劳动过程中遵守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规定》中的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当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女职工在“三期”内仍然要遵守合法合理的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体现出女性的良好品质,切莫滥用权利,将“三期”的特殊保护错误视为违纪违法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