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算:出口退税办理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出口退税办理政策解读
在出口货物存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进料加工出口企业申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时,根据规定需要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扣除“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销售收入×(征税率-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目前在确定“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价格”时,采用的是“先计划预估,后实耗调整”做法,即日常按照计划预估数参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后期按照实际使用进口料件情况计算调整。在此规则下,如果计划预估数小于实际耗用数,则说明之前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少了,从进项税额中多扣除了“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方法是将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冲减下期出口退税申报产生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在征退税率不一致情况下,上述做法可以简单便利消除对企业的影响。但因目前除“两高一资”产品外的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出口退税申报不再产生新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而使前期少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无法参与后续计算。
本次《公告》明确将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经企业核对确认后,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进行抵扣,有助于减少企业资金沉淀、减轻企业运营负担,对于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稳定出口预期有着显著的积极意义。
税务部门将会与有申请诉求的纳税人进行“点对点”对接,辅导纳税人核实情况、填报,确保应享尽享,按规定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