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最新规定有哪些?一文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规定,优化调整了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要求,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跟随申税小微一起来看看吧~
●●●01规定完成收汇期限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02扩大视同收汇范围
对于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具体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如下图:
●●●03实施分类精准管理
(1)对于存在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提供过虚假或冒用收汇材料等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强化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收汇材料;
(2)对于不存在上述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04减少事前申报事项
取消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需事前申报的要求,改为企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05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未按规定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待收齐收汇材料后,可继续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对于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06收汇材料
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