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大征期必看!紧急提醒!社保变了+五险变六险+最新注销新规执行
7月大征期来了,税务局紧急提醒!本月征期不延期!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1.社保大变!7月缴费基数大调整!到手工资要少了! 2.7月1日起,社保五险变六险,员工必须缴费 3.注销流程,大变!国家新宣布:7月14日起执行! 7月起,社保缴费基数上调! 到手工资要少了! (一)7月起,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工资、公积金、养老金都将跟着变! 7月起,社保基数要上调啦! 以青岛为例: 青岛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全市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6460元,同比增长6.4%。其中,全市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6929元,同比增长6.2%。 1.什么是平均工资? 社会平均工资,简称平均工资,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 该文件中明确: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社保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吗? 该文件中明确: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也对社保缴费基数规定了上下限,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所以说,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情形一: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情形二: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情形三: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情形四: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 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情形五: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不可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情形六: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参保人员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时,则按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情形七:代缴社保 (三)社保的税会处理 一、税务处理 注意: 1.社保准予税前扣除指的是单位缴费部分,对于公司替个人承担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上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社保及公积金。 二、会计处理 计提: 借:管理费用——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缴纳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发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 贷:其他应收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税 银行存款/现金(实收) 7月1日起,社保五险变六险,员工必须缴费 今年以来,北京、重庆、四川等省市就陆续发布通知,将进一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并在全市范围内试点长期护理保险。 北京 在北京市《2021政府工作报告》、《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中,均明确提到2022年起,将积极稳妥推进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适时在全市推行符合市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重庆 重庆市医保局明确,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期间,参加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 通知明确,将全市所有区县纳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 具体筹资标准和方式如下: 职工身份参保。 在职职工的单位、个人缴费部分均以个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分别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筹集。单位缴费部分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个人身份参保。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由个人在按年缴纳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每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参保。 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缴费,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其中医保基金承担0.1%,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承担0.1%,享受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退休待遇的,在按年缴纳职工大额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其他人员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和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每年具体筹资缴费标准由市医保局测算后及时公布。2022年缴费标准为122元/年·人。 成都市 6月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新一轮长期护理保险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通知明确,坚持应保尽保、覆盖全民的原则,明确将我市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具体缴费标准如下: 城镇职工 个人缴费: 40周岁(含)以下未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40周岁以上未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退休人员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3%的费率从个人账户中划拨。 单位缴费: 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从统筹基金中划拨。 财政补助: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退休人员参保人数进行补助,以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补助基数,按每人每月0.01%比例,实行年度补助。 城乡居民 成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中划转;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注销流程,大变!国家新宣布:7月14日起执行! 划重点: 1.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2.简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纳税申报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3.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的纳税申报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4.简化个体户注销环节的清税证明办理 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5.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如何办理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6.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执行。 来源:梅松讲税、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