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体检是单位应尽的责任吗?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

来源:今日头条 阅读量:459 时间: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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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自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起,张某杰便积极要求敬豪公司为其进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说明张某杰并未放弃该权利的主张,敬豪公司应未起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因此,在张某杰的职业并鉴定结论未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当然解除。

   第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虽然张某杰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但由于敬豪公司的原因未及时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合同顺延至2014年12月10日,即劳动合同自职业病鉴定结果之日起解除。

   一、为什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无效?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劳动者该项权利,否则,劳动关系并不当然解除。

   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不购买社保,发生职业病后,是否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职业病认定及相关待遇领取,只要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补缴社保即可。

   三、经鉴定为职业病七级至十级伤残,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张某杰不能证明由敬豪公司强迫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顺延至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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