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企业负担,即墨区实施阶段性社保降费政策
本报讯(融媒体记者 余梦娇 通讯员 高媛 隋菁) 昨天,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就市政府出台的“稳企十条”涉及降低社保费率、缓期缴纳社保费的相关问题作出权威解答。
本次阶段性降低各类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保、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保费的费率,具体如下:失业保险继续阶段性执行用人单位0.5%的缴费比例至2022年4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9.8%下调至8.8%;一至八类行业所属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分别在0.2%、0.4%、0.7%、0.9%、1.1%、1.3%、1.6%、1.9%的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率在0.9‰的基础上下调20%。
本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阶段性减征的社保费为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当期社保费,用人单位补缴2021年8月之前的社保费以及预缴2021年10月之后的社保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范围。
对用人单位2021年8月应减征的社保费,分险种在2021年9月应缴社保费中抵扣。各类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免申即享”。
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符合缓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提交当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缓缴申请,费款所属期为8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于9月15日前申请缓缴。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职工参保手续的,可在窗口业务恢复办理次月起3个月内补缴,此期间免收滞纳金,个人社保权益不受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停保手续的,多缴的社保费可按规定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