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据复议审查结果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对有关决定进行依法
复议申请管理,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依法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的过程。复议申请管理主要包括:复议申请处理、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提交复议申请的,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申请与征税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已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复印件;
4.有依据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应提交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证据;
5.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6.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应提交行政赔偿请求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
1.登记
法制部门案件管理岗按如下规范办理:
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
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还应对第三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经督促仍不受理的,也可以直接受理。申请人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至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办理。
2.受理
法制部门案件管理岗按如下规范办理: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管辖权审查。审查申请人申请是否应由本复议机关管辖。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2)申请材料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其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3)对申请人的有关法定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确定申请的有效性,决定是否受理。包括:
①申请人资格条件审查。A.审查申请人是否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B.审查委托代理人是否是以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的及其代理资格等。
②申请范围审查。审查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③申请期间审查。审查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的期间。
④申请对象审查。审查申请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⑤起诉审查。如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申请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⑥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是否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⑦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否还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⑧行政复议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审查完毕,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处理:
①不予受理: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复议机关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由税务行政复议对产生的相应文书进行归档并结束本事项。
②受理:A.符合全部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B.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处理的,视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查
法制机构负责人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即对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复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执法资格;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理由是否确凿、充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或依据是否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明显不当等。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书》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查人员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意见。
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应制作《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以及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通过规范性文件处理子流程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登记《撤回复议申请登记表》,并对申请的内容和理由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意撤回;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决定,制作《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送达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询问通知书》和《询问(调查)笔录》。询问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4.审批
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还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根据集体讨论的结果局领导进行审批,填写审批意见。
5.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审批人员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批。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对有关资料审查以后,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结论,是复议参加人、第三人和复议机关进行复议活动的最终结果。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制部门案件管理岗根据经审批后的审查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后送达有关当事人。
6.归档
法制部门案件管理岗对资料进行归档,除报送资料清单中列明需要归档的资料外,还需要对下列资料进行归档。
7.办结时限
本事项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撤回复议申请应于复议期间届满前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