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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也是企业不能忽视的问题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1968 时间:2022-04-14

       2021年5月,接到武汉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对公司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老安有点懵。


  原来,老安所在的公司存在粉尘、噪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上个月,区卫生健康局的执法人员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接触职业危害的两名劳动者,叶某和冯某分别于2021年2月和2021年3月离职,但公司不能出示上述两名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执法人员当场向老安普及了《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执法人员告诉老安,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其目的是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特别是依照本法规定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检查的内容为评价劳动者在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其健康检查的结论是职业健康损害的医学证据,有助于明确健康损害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减少社会负担。对于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法律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另外,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老安很委屈,两名员工在2020年9月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年度职业健康检查,且员工离职时自愿放弃了离职体检,并签署书面放弃声明,公司已尽了最大努力,不应该承担被行政处罚的后果。执法人员又说了,对于自愿放弃离职职业健康检查,即使签署了书面放弃声明,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我国法律将对人的保护置于最优先的保护地位。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即便是自愿签订,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很多用人单位不懂这个道理,以为只要员工自愿签字就行。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53条,该条明文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致他人人身伤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形式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


  基于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区卫生健康局最终给予老安公司警告和罚款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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