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辖范围设服务窗口受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一)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的(住房公积金需作转移的,按第八条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应征入伍的;
(八)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
第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和要求办理: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由职工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配偶、家庭同户成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须转移到职工本人账户或者专项用途的账户。
1、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家庭同户成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证明是家庭同户成员的户口本或者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同户成员的证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过单位盖章证实的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份额的住房公积金:
1、房屋共有权证中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
2、房屋共有权证中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买受人及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按平均份额提取。
(三)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共同还款人、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住房贷款,在该笔贷款未还清前,共同还款人、房屋共同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其它事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购买商住两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可以提取金额应减去商业用房的价款;购房时发生贷款的,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时也应扣除商业用房的贷款额度,房屋性质不明确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昆明行政辖区以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职工或者配偶,在购房当地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常住证明等相关资料,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铁路、石油等行业的职工,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办理。
(六)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共同买受人、共同还款人),在还贷过程中,住房公积金不得提取销户,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也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七)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协议》或者与银行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冲还贷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办理提取。
(八)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在申请人未纠正之前,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除追回骗取、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自追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办理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资料,除职工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转移证明、授权委托书需收取原件外,其它证明材料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及所需资料: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保障性住房),在购房一年内,按一套住房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
购买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付款发票。购房一年的提取时限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为依据。
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协议)、契税完税证、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购房一年的提取时限以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发证时间为依据。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件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办有住房贷款的
(1)购房后,职工及其配偶、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自购房一年内,可以一次性提取不超过房价总额的住房公积金。如果首次提取未达房价总额的,还贷期间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所提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的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资料按照第五条(一)1执行。
按还贷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银行公章的当年还款计划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只验证原件,不收复印件,不需要提供还款计划表)。
(2)职工申请提前偿还或者已经提前偿还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年提取一次,其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房价总额。申请提前还款的,实际提取额不超过该笔贷款到期应还款额;已经提前还款的,实际提取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只验证原件,不收复印件)。
职工已经提前偿还银行商业贷款的,自提前还贷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实际提取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票据、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银行公章的当年还款计划表。
(3)职工贷款购有多套商品住房的,由职工本人确定其中一套商品房的相关资料作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确定),在该套住房贷款未还清之前,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它所购住房资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3、购买自住住房分期付款的,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付款额,最后一期付款应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分期付款发票。
4、贷款合同中的主借款人及所列共同还款人,每年提取用于还贷的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当年的还贷总额,其所提款项只能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合同中的本息。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银行公章的当年还款计划表。
(二)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批准建造两年内提出申请。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土地使用证》或者《临时土地使用证》或者《准建证》、《城乡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的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未纳入国家规划管理范围的需提供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许可文件)、施工合同(协议)、购买建材的发票。
(三)职工单位建盖保障性住房的,先由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规划、用地、建设许可证、批准建设的批文、购房职工名单等资料备案。
购房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购建房协议以及购建房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当期的交纳金额,累计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四)旧城改造中签有回迁协议的职工,如新旧房屋有差价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和回迁协议、交款收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补交的房价差额。
(五)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市)区以上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大修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六)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0%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职工的年缴存额。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户口簿、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缴交工资基数为准)、结婚证(或未婚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的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租金完税凭证(租住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租房发票)、房屋管辖地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者居住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公式为:
1、租房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的:
月租金×实际租用月
2、租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
(月租金÷租用面积)×60×实际租用月
(七)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单位提取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无行为能力的职工,由其监护人提供公证书、单位提取证明、职工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1、职工生前有遗嘱的,继承人提供遗嘱、公证书、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财产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的提取证明,办理销户提取;
2、职工生前无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继承人须提供公证书、单位提取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提取;
3、继承人对继承或者遗嘱有争议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十)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办理销户提取。
(十一)辞职、解聘以及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本人自愿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2、户口在本市的职工,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本人自愿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3、户口在本市但年龄达不到以上规定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托管手续。职工两年后未能再就业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需提供的资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十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1、职工因工作调动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迁出本市的,原则上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如转移确有困难的,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提供调动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办理销户提取;
2、出境定居的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出境定居的迁移证明、护照,办理销户提取;
3、应征入伍的职工,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入伍通知书,办理销户提取。
(十三)因地震、火灾、水灾、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房屋损毁、损坏的职工家庭,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当地民政部门证明,可以提取不超过房屋重建和修复所需费用总额的住房公积金(不包括装修费用)。
第六条 职工遇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一定限额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之一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职工家庭成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医疗交费发票等,申请提取职工家庭成员一定限额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患者的医疗费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患者本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申请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低保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和待业证,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年度最低生活标准总额50%的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保障;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家庭,其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的,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低保证、子女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交费发票或者交费通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须提供结婚证)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学期间学杂费(一年提取一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学杂费用。
第七条 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扣划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给予支持。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承担住房公积金还款连带责任的,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用规定或者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人民法院的执法工作人员可持执法证件(二人以上),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法院的证明、对当事人(被执行人)的判决、裁定法律文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扣划手续。被执行扣划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执行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调动、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变化,需要对住房公积金作转移处理的:
(一)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转移的,到缴存银行领取或者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网(网址:zfgjj.km.gov.cn)下载《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填好后加盖转出单位公章,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表以及调动文件或者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发生变化的相关资料,到职工原单位的缴存银行归集业务窗口办理。
(二)转移到昆明市行政辖区外的,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转移证明、调令、转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转入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的提取业务窗口办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原细则(昆公〔2008〕127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如遇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将做相应修改并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