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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454 时间:2016-04-28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各市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加快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步伐,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做到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今后,不得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依法登记、征缴等方式,重点将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纳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2012年各市生育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5%以上,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各市要坚持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级统筹层次的原则,凡生育保险尚未实现市级统筹的市,要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尽快出台实施办法和政策,确保2012年年底前实现市级统筹;已实现市级统筹的市,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三、合理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一)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内统一的生育保险费率。要根据参保人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并结合当地实际调整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积极推进生育医疗费用按病种结算的办法,实行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规定支付。

  (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四)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孕期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因习惯性流产、先兆流产、先兆早产和妊娠晚期出血保胎、宫外孕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住院分娩时出现合并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3、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4、退休人员生育医疗费用。退休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人员,退休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晋政发〔2006〕42号文件执行。各市要健全工作机构,充实经办力量,优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晋政发〔2006〕42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省将对各市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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