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公式
关于收入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主营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2)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参考】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一般账务处理
发出商品时: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每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每期计算确认各期利息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参考】先收款再发货的重大融资行为的会计处理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合同负债
每期计算确认计算各期利息支出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交付产品时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3)企业收到的对价为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其他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主营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其他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合同履约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参考】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
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贷:合同履约成本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提醒】报表列示。
“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应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存货”项目;摊销期超一年的,减“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列其他非流动资产。
(七)“合同取得成本”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参考】会计分录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
借:合同取得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
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
借:销售费用等
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贷:合同取得成本
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转回已计提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借: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提醒】报表列示。
“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期末余额,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应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九)“应收退货成本”
1.本科目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应收退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贷记“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等科目;结转相关成本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按其流动性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补充】一般账务处理
(1)赊销实现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全部价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总售价×预计不会退货的比率)
预计负债(总售价×预计退货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总成本×预计不会退货的比率)
应收退货成本(总成本×预计退货率)
贷:库存商品(总成本)
(2)到期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3)预计退货率调整时
如果调低退货率
借: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如果调高退货率,则反之。
(4)退货期满时
如果退货率与预计相同:
借:库存商品
预计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收退货成本
如果退货率低于预计标准:
借:库存商品
预计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收退货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如果退货率高于预计标准:
借:库存商品
预计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应收退货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十)“合同资产”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照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例】2×20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500万元。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20万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480万元,单独售价合计600万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500万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做出甲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
『正确答案』
分摊至A商品的合同价款=500×120/(120+480)=100(万元)。
分摊至B商品的合同价款=500×480/(120+480)=400(万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交付A商品时:
借:合同资产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2)交付B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500
贷:合同资产 100
主营业务收入 400
(十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
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合同负债”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补充】
1.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并按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以及“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2.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