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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条件、流程、材料

来源:丢丢网 阅读量:706 时间:2021-12-13

2022年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条件、流程、材料


2021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条件、流程、材料提取条件


 

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非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配偶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6、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调离本市辖区的;


8、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1、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


12、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3、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4、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5、解体、破产单位职工。


注:


凡经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职工本人及配偶或同一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哈尔滨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重大疾病包括: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双目失明 、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25种。


突发事件是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遇有不可预见的事故或者灾难导致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紧急事件。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拥有所有权、用于本人居住的住房。


大修住房是指经当地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鉴定需要大修的危房。


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是指职工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的住房贷款。 提取范围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4.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5.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的;


6.离休、退休的;


7.出境定居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


2.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记录且未解除的;


3.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及其配偶,下同)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


第五条职工家庭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购建住房、租房、法院扣划、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等提取暂不予支持,在公积金贷款无逾期情况下,可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凭购房合同及发票可提公积金


根据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部分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非贷款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提取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只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即可。


哈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提取政策是在购房行为完成之后,即取得房产证之后才允许提取公积金,但现实情况是许多楼盘是在入住多年后才取得房产证。考虑到职工从交首付开始,其购买行为已经发生,只是暂时未取得房产证,因此中心决定放宽提取条件。


集体土地建造自住房最高可提20万


《通知》指出,对于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哈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放宽这项提取政策,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职工得到了政府城建部门和当地村委会的许可,使用自有资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翻建自住住房,确实发生了住房消费的实际支出,职工可以凭《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进行提取。


恶性肿瘤等25种大病可提公积金


《通知》指出,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恶性肿瘤等25种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提取时,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纳入棚改项目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通知》指出,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妇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提取时,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提取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定金交款收据》。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同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


3、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工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建筑面积在100㎡以内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提取时,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三)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


(十二)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有效期一个月)、租住公共租赁房需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票据、婚姻状况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十四)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


(十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十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七)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十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九)单位解体、破产的


1、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材料;


2、职工找到新工作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3、对于未能办理提取或账户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所在单位在解体、破产前统一向所在辖区办事处、分中心提出集体提取申请,经办事处、分中心核实批准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解体、破产有关证明文件;


(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流程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在相应栏内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印鉴。


2、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


3、管理中心将职工提取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划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职工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4、凡单位撤销、企业破产,职工现无单位管理的,可由职工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由职工本人办理公积金提取。


5、职工提取管理中心代管户内的公积金,应由职工本人携带相关手续办理,如职工死亡,应由法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携带相关手续办理。


提取额度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不得重复提取。如再次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可再次提取。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建筑面积在100㎡以内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


2、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离本市辖区;职工与塬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4、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采取转账方式直接冲减贷款本息。


5、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6、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7、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9、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10、因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11、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女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12、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除按规定注销外,其账户内最低应保留10元(含)以下的全部余额。


提取时间1、职工必须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办理。


2、棚改拆迁项目提取,实行属地化受理、审批制度。提取职工到房屋所在区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各办事处根据区棚改办提供的情况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走访调查。


3、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明材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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