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明年施行 居家养老医护费可纳入医保和长护险支付范围
12月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制定的《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修订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提质养老服务
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为失能及经济困难空巢老人提供照护服务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戚永宏介绍,近年来,昆明市老龄化进程逐渐加快,为推动解决失能护理机构不足、医养结合不深入、居家上门服务网络薄弱等痛点堵点问题,在总结昆明立法经验和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昆明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件》)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为目标,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着力构建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康养结合发展的体系。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养老综合服务机构,在社区(村)配置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支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根据老年人的需求,上门提供生活起居、卫生护理、康复辅助、环境清洁、助餐、助浴、助行、助医等生活照料服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区日间照护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康复辅助、精神慰藉、文化娱乐、交通接送等服务。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为需长期居家照护的失能及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安宁疗护、居家养老等产生的医疗和护理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岗位,广泛吸纳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外来务工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确保供水安全
建立每月水质信息发布和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共享制度
《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重点在二次供水的管理、确保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将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管理统一纳入适用范围;修改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单位的准入方式;明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对水费的欠付;确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委托运行管理方式;调整部分法律责任的处罚额度,确保过罚相当。
此外,进一步强调城市供水水源及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管理,明确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加强公共供水水源、应急备用水源的开发与建设,逐步推进水源互联互通和城乡一体化供水,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规定每月水质信息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共享、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公示、水质定期检测和报告等制度。同时,从制水设备、消毒产品、涉水材料、出水水质等方面规范利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明确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日常运行、管理维护、水质检测、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更好地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刘永禄出席发布会,李庆平主持发布会。(昆明日报 记者杜仲莹 实习生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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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必须“一户一表”
本报讯 记者杨官荣报道 12月9日,记者从昆明市水务局获悉,根据新修订的、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设备。已建住宅未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改造,具体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在市民关心的水价方面,城市公共供水价格还必须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为防止野蛮施工,《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设施设备情况,并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商定有效的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修复,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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