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后续入伙补偿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合伙企业的后续入伙补偿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合伙企业的后续入伙补偿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会发生新的合伙人加入的情况。
由于合伙企业在原合伙人的努力下,可能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等,导致后面新入伙的合伙人需要付出比原合伙人更多的代价,才能取得相应的收益分配比例。如果是对应在公司制企业上面,就是后面新加入的股东,需要溢价入股。在公司制会计核算中,对于新股东溢价入股的,通常是计入资本公积中。
我国目前对于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尚未出台统一的规定,因此对于新合伙人溢价入伙的会计处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包括我下面说的处理方式,也是仅供参考。
1、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
财政部最新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22号),要求律师事务所(包含合伙性质的)应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实务中,也有大量的合伙企业直接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在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新合伙人溢价入伙时,溢价部分只需要计入资本公积。
2、不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
不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合伙人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溢价部分也不计入资本公积,而是直接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
对于后入伙溢价部分,理论界和实务中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
(1)红利法
红利法认为,如果某个合伙人投资额大于他所获得的股权份额,则此差额可认为是该合伙人给其他合伙人的补贴或红利。因此,应减少该合伙人的资本,而增加其他合伙人的资本。
案例1:甲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A和B,分别出资100万元,各占50%的股权。甲合伙企业营运一段时间后,C作为新的合伙人加入,出资100万元,但只占有20%的股权,A和B各占40%。
第一步:收到C作为新的合伙人出资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合伙人资本-C 100万元
第二步:计算并反映C给原合伙人A和B的红利
A和B出资100万元,占股40%,每10%对应出资额=100/4=25万元。C占有20%对应出资额=25万元2=50万元,超额出资=100万元-50万元。
对于超额出资应按照比例分配,A和B各占40%应得红利=50万元40%=20万元。
借:合伙人资本-C 40万元
贷:合伙人资本-A 20万元
合伙人资本-B 20万元
把上述两步的会计分录合并后,可以看出新合伙人C最终合伙人资本账户的余额是60万元,刚好等于总出资额300万元的20%。
(2)商誉法
商誉法认为,某个合伙人之所以以较少的投资额获得了较高的股权份额,是因为他向合伙企业提供了商誉。因此,应把该合伙人的投资额和其获得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认定为商誉。
依然依前述的案例1为例:按照商誉法,A和B投资额低于他们所获得的股权份额,是因为A和B对企业的前期经营产生了商誉,然后投入到三人合作的新合伙企业中。
第一步:收到C作为新的合伙人出资
借:银行存款 100万元
贷:合伙人资本-C 100万元
第二步:反映A和B提供的商誉。
C占股20%出资100万元,每10%=100/2=50万元,以此计算40%份额对价=50万元4=200万元,其中商誉=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
借:商誉 200万元
贷:合伙人资本-A 100万元
合伙人资本-B 100万元
由于没有统一规定,以上处理仅供参考。
二者会计处理的影响:合伙企业在会计核算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情况下,总局和多数省级税务局口径是需要缴纳资本金印花税的,计入合伙人资本等科目的则暂时不需要缴纳资本金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