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故意拖延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者依法索赔
单位故意拖延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者依法索赔
离职后公司拒绝或拖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继而影响劳动者再就业,劳动者如何维权?用人单位又有哪些注意事项?近日,江苏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于2012年进入某公司从事检测工程师工作,去年因个人身体原因被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某公司向王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要求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但遭到公司拒绝。为此,王某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并申请仲裁。王某在应聘新工作的过程中,曾因无法提供招聘单位所要求的离职证明而未能入职。虽然某公司后来向王某提供了一份离职证明,但仍以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日期存在争议为由未在证明上记载具体的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等内容。王某认为该公司未出具规范的离职证明给其造成损失,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向劳动者出具包含基本要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影响劳动者后续正常就业的,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损害金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拖延出具证明的持续期间长短、劳动者自身健康状况的变化、伴随劳动者未就业的劳动力潜在收益等因素,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王某15000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未履行出具规范证明的义务,应当依法为其“打擦边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基于用人单位的主观故意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起到了惩戒用人单位恶意行为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双重效果。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王翊颖 单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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