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因工伤害他人应该由哪家单位赔偿?
派遣工因工伤害他人应该由哪家单位赔偿?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大型商场的人事专员。2021年9月,商场因扩大经营范围需要增加人手,就指派我代表商场与某劳务派遣公司洽谈派工和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事宜。最终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务公司派遣10名劳动者到商场从事相关工作,其中包括一名电工。电工的工作任务是负责检测和维修商场的照明设备,所以,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派遣的电工应当具有电工资质和操作证。 不久前,劳务公司派遣过来的电工蔡某在维修照明设备时发生火灾,造成商场内部分租户的货物受损。消防部门调查后认定火灾是因为蔡某违规操作造成的,并查明蔡某既无电工资质更无任何实践经验。事后,受损的租户们纷纷要求商场赔偿他们的损失,而商场认为电工蔡某是劳务公司的员工,理应由劳务公司来赔偿租户的损失。 请问:租户们的损失究竟该由哪家公司来负责赔偿?读者:耿正 耿正读者: 对于劳务派遣工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归属问题,法律上先后有不同的规定。 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则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立法的变化是将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工执行工作任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在劳务派遣公司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用工单位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劳务派遣公司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用工单位共同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双方所共同承担的责任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本案中,电工蔡某是为商场提供劳动,蔡某在维修照明设备中引发火灾致使租户受损,商场有责任赔偿租户的损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商场工作的电工蔡某无相应的资质,说明劳务公司在选派员工方面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也应当向租户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 (据劳动午报消息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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