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能否平价转让股权呢?
个人能否平价转让股权呢?
问:为什么想平价转让股权?
答:不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平价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为0元,通俗的说,不需要缴纳个所得税。
问:会不会被税务机关关注?
答:会的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也就是说,如果个人平价转让股权,会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通俗的说,税务机关会特别关注。
问:哪些情形可以平价转让股权?
答:直系亲属之间转让等情形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面这些情形(如夫妻之间转让),个人可以平价转让股权。
问:平价转让股权会被核定吗?
答:会被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也就是说,如果不符合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情形,个人可以平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等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所谓净资产核定法,就是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通俗的说,看资产负债表(或评估后)的净资产乘以转让股份对应的净资产额作为转让股权收入。
来源:小陈税务
2012年11月的解答
平价转让股权给子女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问:几年前,甲、乙(均为中国公民)与丙(外籍人员)共同出资1000万元组建了中外合资企业,甲占80%的股份,乙和丙各占10%的股份。现在,该公司净资产已达5000万元,未曾分红。近日,因甲年事已高,经乙、丙同意,甲欲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以成本价即800万元转让给自己的儿子(甲的儿子几年前已加入外籍,已不是中国公民)。甲将股权低价转让给外籍儿子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相关规定?当事双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甲将股权平价转让给儿子,虽然计税依据偏低但其有正当理由,所以,甲平价转让股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儿子按平价购买股权,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