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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价外费用”

来源:众可信财税 阅读量:666 时间:2021-11-04

什么是“价外费用”


目前很多经济业务中会涉及违约金、代垫款等费用,这些费用有销售方收取的,也有购买方收取的,我们今天针对销售方取得的费用,判断是否属于自己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今天我们通过政策及案例分析形式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政策规定


什么是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据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二、案例分析


具体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1、合同履约后因购买方延期付款而收取费用的情形


甲乙公司签订合同并完成了销售行为,由于购买方乙公司资金紧张,延期付款,销售方甲公司收取了5万元的延期支付费用。


分析:该笔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实际发生,销售方甲公司取得的延期支付费用5万元为购买方延期付款的补偿,属于价外费用,应按照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并随销售销售额一并缴纳缴纳增值税。(注意:价外费用要还原成不含税金额再计算)


2、销售合同签订后因购买方违约取得违约金收入的情形


甲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于购买方乙公司上游取消订单导致乙公司也取消订单,所以合同没有履行,销售方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收取购买方乙公司5万元违约金。


分析:该笔业务中购销双方虽然签订了购销合同,但在合同履约前因购买方乙公司单方面原因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对销售方甲公司来说应税销售行为并未发生,因此,销售方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收取的5万元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销售合同签订后购买方支付由销售方代垫运输费的情形


甲乙公司签订合同并完成了销售行为,合同约定运输费由销售方甲公司代垫,运输公司直接给购买方乙公司开具运输费发票,销售方甲公司收取了5万元的代垫运输费。


分析:代垫运费是代垫款项的一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但该笔款项属于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因此,销售方甲公司收取的乙公司支付5万元代垫运输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实际业务中还有很多违约金、代垫款等费用需要大家睁大眼睛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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