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工程承包再分包,劳动关系分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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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工程承包再分包,劳动关系分不了
【说案】 原标题:工程承包再分包,劳动关系分不了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 通讯员 马安妮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依法审判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务工人员商某与新疆某工程科技公司之间“隔空”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商某经朋友介绍,前往新疆某工程科技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幕墙装修工程中的电焊工作。在5月末施工时,由于吊篮一头钢丝绳断裂,致使商某从19.8米高处坠落。经诊断,商某的四五椎体爆裂性骨折。 为此,商某申请了劳动仲裁。此后,新疆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某工程科技公司不服裁决,向奎屯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与商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庭审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公司与商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新疆某工程科技公司陈述其将涉案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了有资质的劳务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是张某,张某又将工程分包给了任某,商某是任某招聘到工地上干活的,具体工作受任某管理,工资待遇由任某与商某协商发放,商某在工地上从事的是临时性、短期性的工作。公司否认其与商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供其与张某之间的承包合同以证实其与张某之间的劳务分包关系,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法院认定,张某为该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新疆某工程科技公司与商某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结果】 新疆某工程科技公司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日前,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商某在工程科技公司工程中所从事的电焊工作,是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而商某的工资是由项目现场负责人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由此可以表明,商某在工作过程中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并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结合两点,法院判定,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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