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帮单位贴春联摔伤!人社:工伤!单位不服:非本职工作!法院怎么判?
员工在为公司贴春联时摔伤,当地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当天未安排任何人值班、贴春联,该员工自愿从事非本职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伤。双方各执一词,对薄公堂!
事件回顾
黄某在某门业公司压合压涂组工作,任喷涂组班长。
2023年1月19日上午11时左右,黄某在公司厂里贴春联,不慎从高处掉下来,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2.左髋部软组织损伤。
2024年1月19日,黄某向市人社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2024年4月18日,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黄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2024年4月23日,市人社局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公司员工。
公司认为:
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必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三大要素,三大要素是并列关系,不存在主次关系。
②2023年1月19日公司已放假,并未安排任何员工值班,也未安排黄某值班,其当天自愿到厂里贴春联受伤,明显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市人社局答辩称:
①首先,公司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伤害发生地点双方均无争议,系在公司厂区。
②其次,黄某伤害发生的原因是为公司厂房大门贴春联所致,不存在争议。但公司将其行为诡辩为“不可能安排黄某值班”,企图以不存在值班安排来否定工作原因。但事实是,2023年1月19日是腊月二十八,综合证人证言、调查笔录、黄某自述可知,其行为是经领导安排所为,并不是公司所称没有人安排,自愿到厂里贴春联,因此黄某受伤属于工作原因。
③最后,关于工作时间,公司车间2023年1月19号放假,行政是20号放假。19号存在各车间组长前往公司打扫卫生、落锁、贴封条等为放假做准备工作的情况,因此市人社局认定2024年1月19日仍属于工作时间。公司主张放假通知已公示,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即使2023年1月19日黄某已放假,但其为厂区贴春联的行为,还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也可认定工伤。
综上,黄某发生事故地点在公司厂区内,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事故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所致。《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员工贴春联是为了公司利益,应认定工伤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系工伤认定条件的三大要素,但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辅助性认定因素。
而《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原因”本质在于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即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或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遭受伤害,不能仅局限于本职工作。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确因单位的利益主动地帮助他人或从事未经指派的非本职工作而受伤的,也应认定为工伤。黄某为厂里贴春联的行为显然是为了公司利益,其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系工作原因。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已通知黄某放假的情况,所以应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正常工作时间,黄某所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即使2023年1月19日该公司已开始放假,黄某作为员工到厂里贴春联,是为了公司利益从事的放假前收尾性工作,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不影响工伤认定的成立。
综上,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受伤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黄某为公司贴春联的过程中受伤,贴春联这一行为显然是为了公司利益而非其个人利益,故应认定为“工作原因”。关于工作时间,公司称没有安排黄某义值班,其系自愿到厂里贴春联的主张,不符合生活常理,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相反,市人社局提交的调查笔录、黄某自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黄某贴春联是接受了公司安排,其受伤的时间属于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
综上,黄某发生事故地点在公司厂区内,系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再一起复习一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在上下班路上受伤要被认定为工伤,需满足3个条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伤原因为交通事故;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