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发生工伤或死亡应当如何赔偿
试用期发生工伤或死亡应当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等有关工伤保险法规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死亡,符合规定的情形,只要不具备排除因工受伤因工死亡事由,就应当认定为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即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是否处于试用期并无直接关系,试用期一样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因试用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用工单位应参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予以赔偿。职工因工死亡,应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按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来源:十堰税务师事务所
2016年11月的解答
试用工期间医药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某企业会计问:企业的员工在试用期发生了工伤,但企业尚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企业为其报销的医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未办理社会保险职工报销的工伤医药费,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小陈税务提醒:报销医药费相关收据及发票抬头是 个人 ,也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规凭证。
来源: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