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管理费”的涉税处理解析
很多母子企业之间会通过设计管理服务方式来进行资金向上流转的操作,看似简单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当中也有很多需要关注的涉税要点,本文来为大家一次性梳理需要关注的要点问题。
这里所说的“管理费”主要是指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经营、财务和人事等事项管理服务,所收取的管理类服务费用。
通常双方会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要求子公司按照收入、利润等一定比例上缴费用,实现子公司资金向上游流转的目的。
一、“管理费”特点
1.非营利性质业务: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和业务实质;
2.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的统一管控:管理活动多为战略性管理,具有重复性的特点。
二、“管理费”涉税依据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管理费”操作要点
1.参照同一服务对外部客户报价,对内部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应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确保定价公允;
2.即使是同一系统内的公司,母子公司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金额;
3.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可以采取分项分摊和服务分摊的方式。
来源:中道财税 作者:林森
2014年5月的解答——
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的管理费涉税政策
问:目前母公司拟按照销售收入的0.5%收取子公司的管理费用(上级管理费),现在是否能进行所得税抵扣?依据是什么?母公司收取是否还涉及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若是向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若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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