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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这些新变化须掌握

来源:云南百滇 阅读量:813 时间:2021-08-16

  去年及之前年度,已经有很多企业或者分公司被取消了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今年上半年依旧有很多分公司按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最近纷纷被通知取消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部分存在上半年核定征收,下半年查账征收的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应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核定征收管理趋向严格时,企业本应对此早有准备,却因对核定征收的依赖,导致准备不足措手不及。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分公司理论上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但一部分分公司之前依旧享受着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这样的情形今年也一并被取消。

  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很多弊端,很多企业通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方式规避大额股权转让、限售股减持或财产转让、部分高收入人群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或者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侵蚀下游公司的税基等,很多核定征收企业没有实质性经营,减少税收的同时未给地方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各地纷纷加强对核定征收的管理,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大势所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中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及时也很重要,对核定征收企业原购置的未取得发票资产,在改为查账征收后的处理做了有利于企业的规定。具体可以查看我们的文章《核定征收改查账税务处理,资产范围?以前年度适用?包括自建?计税依据?如何衔接》《企业所得税核定改查账后,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无需考虑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情形》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衔接时点,企业也需充分考虑核定征收期间尚未确认的收入的及时确认入账问题,核定征收期间的成本不能在查账征收期间扣除等现实问题。

  个人存在从事货物运输的,需要关注政策的变化。

  一般情况下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时候税务局会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对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并在发票备注栏上备注“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的字样。

  个人在申请代开发票后,次年1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之间不要忘记办理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个人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和损失、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办理核定征收,也需要关注。

  请关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包括个人所得税APP或WEB端)未来会上线的“其他个人经营所得申报”功能。

  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有着大幅的下降。

  在国家大力支持住房租赁的大背景下,租客与房东更应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对房屋租赁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规定: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5%不是税率,个人出租住房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

  举例说明更为清晰,租金10万,应缴的税就是,住房100000元×5%×10%,非住房100000元×5%×20%,简单说住房税率是0.5%,非住房税率是1%,确实是大幅的优惠了。

  2020年底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7号)取消了之前实行的固定的核定征收率的方式,规定: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基准地价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型、同规模开发项目税负水平,以及具体项目情况测算并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应经县(市、区)税务局集体审议确认后,在实施前上报州(市)税务局备案。对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可参照执行。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同时对旧房的认定也有了很大的变化,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列入固定资产或者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5年以上转让的,按旧房转让处理。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建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超过3年以上转让的,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再转让的,属转让旧房。

  印花税的缴纳方面很多纳税人都有着错误的理解。

  很多纳税人自行按核定征收缴纳印花税,没有依规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等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手续。

  按规定: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不得自行以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税务局查账或者自查时,会要求没有核定征收手续的企业按据实计算方式缴纳印花税。

  另外有些纳税人只缴纳了“购销合同”印花税,没有缴纳其他印花税税目比如租赁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等合同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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