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票,你吃亏了吗?
大家都知道,纳税人转让430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差额征税。条文引用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怎么开票,大家的理解就各不相同了,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差额征税只能差额开票。其实不然,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票。敲重点,可以全额开票。并且,不止如此,差额征税可以全额开票的,还包括转让430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
笔者了解到,有2个客户单位在转让430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去税局代开发票,开出的专票税额是差额计算出来的,税率栏为“*”。可见,有些税务机关人员对这块也不是很清楚。对于接收发票的企业来说,就吃大亏了。
为什么可以全额开票?
首先我们从政策规定来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以及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均没有规定这两种情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规定不能全额开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大家注意,通过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票,是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从这个条款也可以看出,并不是差额征税就一定是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那么,既然没有政策规定不能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就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次,从增值税原理分析,理解为不能全额开票的观点,他们认为,增值税是链条税,上游差额征税,下游就只能差额抵扣。但我们要知道,允许差额的部分在营改增之前是计缴过营业税的,这一点国家并没有“吃亏”。而且,营业税也是按5%缴纳的,这就是为什么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简易计税,征收率都是5%,也是延续了营业税税率。允许全额开票,其实是将差额扣除的部分视同已经缴税,那么,从链条税的角度来说,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可以理解的。
再者,笔者有全额开票的案例哦。2020年下半年,有个客户转让430前的土地使用权,听了笔者的分析后,特意去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科咨询,得到了肯定的答复,自行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差额缴税申报通过。
所以,大家伙们,对于转让430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差额征税的,可以放心大胆的全额开票。如果是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注意先跟税务人员沟通好怎么开票,切不要傻傻的让税务人员通过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票。
哪些差额征税不得全额开专票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通过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主要是针对差额部分不能开具专票的情形。不得开专票为列举试,现行政策对以下差额征税项目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金融商品转让;2、经济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3、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4、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签证费、门票费等);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的捐款;6、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7、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8、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9、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为境外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项目,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张国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