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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疫情防控期间的招聘、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工伤认定、社保等业务指南

来源:人社通 阅读量:347 时间:2021-08-16

湖北省:疫情防控期间的招聘、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工伤认定、社保等业务指南


湖北省:疫情防控期间的招聘、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工伤认定、社保等业务指南


 

一、省内企事业单位复工及收假时间


我省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经省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全省各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如发布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网上春风行动”服务求职招聘


有招聘需求的用人单位和有求职需求的求职者可以登录湖北公共招聘网(www.hbggzp.cn)或关注“湖北公共招聘”微信公众号进行在线招聘信息发布、查找岗位信息。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见http://www.hubei.gov.cn/govfile/ezf/201710/t20171009_1210088.shtml)。


3、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议优先采用电话、信件、网络、微信等非现场方式举报投诉。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电话:


湖北省:027-87815351,15972950003


武汉市:027-85755113,027-12333


黄石市:0714-6286299,18671390689


十堰市:0719-8653297,13797815666


襄阳市:0710-3629025,13871625573


宜昌市:0717-6770199,13207204444


荆门市:0724-2376376,13797899275


鄂州市:0711-3358458,18871119253


孝感市:0712-2702102,18671221139


荆州市:0716-8457306,17508619096


黄冈市:0713-8360145,13871994073


咸宁市:0715-8235972,18671558505


恩施州:0718-8244450,18007269952


随州市:0722-3596220,13997868909


仙桃市:0728-3222304,13277499222


潜江市:0728-6245078,15871895899


天门市:0728-5337758,17707299568


神农架:0719-3336088,13597887761


四、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认定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未按照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视为不可抗力影响,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依照上述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的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上述规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咨询电话:


黄石市:18772307307


十堰市:15971873006


襄阳市:13972259978


宜昌市:13487213888


荆州市:13554614966


荆门市:13807267816


孝感市:13797129012


黄冈市:13971704808


咸宁市:18986637070


仙桃市:15107228866


天门市:15907220009


潜江市:15926038600


神农架:18872028593


武汉市:027-83919000


鄂州市:0711-3358511


随州市:0722-3230696


恩施州:0718-8222722


五、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保经办


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参保人在办理社会保险事项时,采取“社保事、不见面、网上办”,尽量选择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等“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途径,减少非必要的现场办理,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对不必急于办理的事项,请广大参保人优先考虑延缓处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行办理;确需前往实体社会保险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的,请广大参保人在做好健康防护(如:佩戴口罩、体温正常)的前提下进入服务大厅办理。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关系转移


办理路径: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或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http://si.12333.gov.cn)


联系人(机构名称):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12333


2.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办理一次性补缴


办理路径:广大参保人优先考虑延缓处理,待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再行办理。


联系人(机构名称):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12333


3.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等事项


办理路径:广大参保人优先考虑延缓处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行办理;也可以选择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办理。


联系人(机构名称):各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12333


4.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申请


办理路径:广大参保人优先考虑延缓处理,待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再行办理,待遇从通过审核的次月予以全额补发;也可以选择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办理。


联系人(机构名称):各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12333


5.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


办理路径:广大参保人全年都可以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可优先考虑延缓处理,待疫情解除后再行办理;也可以选择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湖北税务手机APP办理。


联系人(机构名称):各地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来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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