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时间是2020年12月的,可以在2021年1月报销吗,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阅读量:418 时间:2021-08-04 分享 复制链接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扫码分享 复制链接成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务处理建议根据相关会计准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全国中小微 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员工花名册 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立即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 产品。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员工商保、积分福利、员工学习、移动考勤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上一篇: 纳税人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该怎么办? 下一篇: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