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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

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量:395 时间:2021-07-29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现将《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2020311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实施细则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06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0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3月至6月。

(三)申请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提出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和补缴方案等,企业应当留存备查。

市公积金中心提供企业缓缴网上预审渠道。企业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上注册后,选择市级网上政务大厅部门分厅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在线填写和提交企业缓缴的相关申请信息,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四)申请材料

企业需提供《临沂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者工会决议。

(五)缓缴审核

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后,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将联系企业,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与职工协商情况等,将情况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审批。

(六)办理时限

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核,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7个工作日。

(七)相关业务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对申请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再让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办理正常缴存。

(八)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补足,最迟补缴日期不得超过7月底。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临住管字〔20181号)文件规定办理困难企业缓缴。

二、人力资源等代理公司申请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0630日前,由人力资源等代理公司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由代缴的人力资源等公司向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为20202月至6月。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3月至6月。

(三)申请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由代缴的人力资源等公司向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提出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应当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材料和补缴方案等,企业应当留存备查。

市公积金中心提供企业缓缴网上预审渠道。企业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上注册后,选择市级网上政务大厅部门分厅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在线填写和提交企业缓缴的相关申请信息,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四)申请材料

代缴公司需提供《临沂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申请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者工会决议,缓缴人员名单。

(五)缓缴审核

收到缓缴申请后,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将联系企业,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与职工协商情况等,将情况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中心,进行审批。

(六)办理时限

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核,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7个工作日。

(七)相关业务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对申请缓缴人员做封存处理,不作欠缴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再让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办理补缴时对缓交人员做启封处理,正常补缴。

(八)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以一次性补足,也可以分批补足,最迟补缴日期不得超过7月底。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应当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临住管字〔20181号)文件规定办理困难企业缓缴。

三、自愿缴存者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06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说明情况,递交个人申请,不需要其他证明材料,办理停缴手续。

(二)缓缴期限

自愿缴存缓缴期限为20202月至6月,自愿缴存者已缴存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3月至6月。

(三)缓缴审核

对自愿缴存者提出停缴申请的,经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当场办结。

缓缴期间,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自愿缴存者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后续缴存

缓缴期限届满后,自愿缴存者应当恢复缴存。2020630日前,自愿缴存者应当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复缴手续。办理复缴手续,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复缴手续的,2020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作连续计算。

四、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申请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租房提取额度,申请时限不超过2020630日。

2.申请流程

1)受疫情严重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向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①身份证明;

②受疫情影响证明:

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证明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专户的,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③租金证明材料:

包括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租赁合同或者租金发票等。

(二)审核

因受疫情严重影响,职工申请适当提高提取额度,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当场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可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申请缓缴20202月至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和自愿缴存个人。缓缴的企业职工和自愿缴存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二)申请流程

缓缴的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不变;缓缴的自愿缴存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已向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停缴。申请时,企业职工和自愿缴存个人均无需提供缓缴证明材料。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及条件

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且20201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2.申请流程

1)办理流程

上述职工携办理要件至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如本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前来办理的,可授权他人前来办理。

2)办理要件

①身份证明;

②受疫情影响证明: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需提供本人的医院证明;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需提供所在社区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证明;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需提供银行收入流水证明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降低等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二)审核

办理要件齐全的,审核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申请职工20202月至6月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不作逾期处理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委托扣款还款业务不受影响。

(三)后续处理

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原有规定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2020221日起施行至2020630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附件【授权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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