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菏住金[2020]5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各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文件和省住建厅视频会议会议精神,现对我市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缓缴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规定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缓缴期间,不对企业作欠缴处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应当在缓缴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照执行。
二、执行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政策
2020年6月30日前,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三、保障职工合理提取需求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购买住房提取、偿还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提取、建造大修住房提取等有受理时限要求的提取业务,提取业务所需材料的有效期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对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签约实行预约制,防止人员聚集。
五、提倡网上办理或延期办理
广大缴存职工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或登录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查询和办理相关提取、逐月冲还贷签约、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提前结清申请材料等业务。对于非特殊紧急类业务,请缴存单位和职工尽量推迟或延期至疫情缓解后再行办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