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的解读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和保障性的属性体现,是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在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及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伴随着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知晓率不断提高,资金规模的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中业务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伪造编造相关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因此,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了《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并于2020年9月3日经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且下发执行。
为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防范化解业务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按照党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新《菏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明确提取范围。根据《条例》、《标准》规定,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本息,无房且租赁本市住房其中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条例》、《标准》对提取规定是按法定的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家庭为提取对象,以上述条件为必要条件,而我市目前提取管理办法中仍部分执行的是阶段性提取政策。从近几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运行实效来看,阶段性提取政策已完成当初制定的释放存量资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使命。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化解资金风险的有关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应严格按照《条例》、《标准》规定执行,明确提取范围,切实维护和保障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制度属性。
二、调整购房提取条件。根据《条例》、《标准》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应当是法定自住住房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不能办理该套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因此,原定阶段性提取政策应予调整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提取人不再延展至职工父母及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包括购买商品自住住房、购买二手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回迁需补交住房差价四种类型。
三、增加异地购房提取审核条件。为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异地购房或偿还商业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职工或配偶任一方在其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