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将受惩戒——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1176 时间: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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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日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实施。

为加快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行为,做到依法依规惩戒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应运而生,该细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苏州工业园区,下同)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有了统一规范。

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

该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

该细则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管理系统。

市中心职能处室负责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中心所属各分中心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包括:

根据细则,单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未按规定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而擅自停缴的或逾期不缴的;职工投诉或举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调查确认的;单位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在住房公积金执法调查、稽查等活动中,单位拒不到场、拒不配合、拒不整改或有抗拒、阻挠行为的;单位存在采取违规手段帮助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实行分级认定

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含未设立职工个人账户,下同)占在职职工20%以上不满40%的;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20%以上不满40%的;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在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一年内发生不满5人次职工缴存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的;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未遂的;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40%以上不满60%的;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40%以上不满60%的;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在4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一年内发生5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职工缴存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在住房公积金执法调查、稽查等活动中,单位拒不到场、拒不配合和抗拒、阻挠行为的;或对存在的一般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时,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后,单位仍不配合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较严重失信行为。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公积金中心已进行行政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60%以上的;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占在职职工60%以上的;单位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因违法行为受到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或因不缴、

少缴住房公积金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理的;一年内发生10人次以上职工缴存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单位帮助个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多种惩戒督促停止失信行为

细则明确,对单位的一般失信行为,各分中心应当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其一为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单位,进行行政指导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其二为诚信约谈。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并敦促其在今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单位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对单位的较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列为重点执法和稽查的对象;禁止参加住房公积金各类先进单位的评选;将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公告;并向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失信信息;将公积金相关业务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列为重点执法和稽查的对象;禁止参加住房公积金各类先进单位的评选;将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公告;并向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失信信息;将公积金相关业务作为重点监控和检查对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同时,单位出现多次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的,可从发现之日起,按失信行为的类型分别进行记录、定级,并按规定加重惩戒。

对单位出现失信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职能处室将失信缴存单位名单报送市信用中心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同时将失信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单位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所在辖区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市信用中心提交异议书面申请,相关程序按《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原文请点击查询: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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