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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612 时间:2021-06-17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

现将《苏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421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根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苏府〔202139号),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制订实施细则如下:

一、苏州大市范围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企业全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本细则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已按规定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所称雇工是指受个体工商户业主雇佣,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雇主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类全日制用工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到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委托收款签约、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功能开通等相关业务。

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经办人员通过“大数据”直接获取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社保缴纳等相关信息,个体工商户不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与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并按年度基数调整文件的规定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转移、托管等业务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个体工商户歇业或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按规定办理单位账户封存、销户手续,转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组织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类单位的,应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六、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七、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后长期未使用的,可参照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补贴政策在办理销户提取时进行补贴。

八、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以在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入学、入医时按规定计算得分。

九、个体工商户雇工投诉、举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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