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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通知(锡房金规【2020】1号)

来源: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量:665 时间:2021-06-17

各缴存职工:

  为响应江苏省美丽宜居城市建设试点工作要求,着力改善多层住宅居住条件的民生需求,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江苏省美丽宜居城市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苏建办〔2020〕106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8〕2号)精神,制定本通知。

  一、提取条件和对象

  凡按照本市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规定加装电梯的,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后,由住建部门将相应的住宅小区楼栋号及增设电梯实际费用分摊明细提供给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进行项目备案。

  公积金中心取得项目备案清单后,出资增设电梯的产权人及其配偶、产权人直系亲属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所分摊的费用。

  本通知所称“直系亲属”是指产权人本人的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

  二、提取次数和金额

  符合本通知规定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产权人家庭(包括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产权人直系亲属)提取总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家庭所需分摊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留存百元以下的余额)。

  三、办理流程及要件

  1、缴存职工登陆“无锡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可提取房源信息。

  2、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应携带不动产权利证明、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至公积金中心办理。

  四、施行时间及其他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起施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通知施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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