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全省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运行情况的报告
晋建金字〔2019〕98号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现将全省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汇总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省共设11个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个独立设置的分中心(其中,省直分中心、焦煤分中心隶属太原市,阳煤分中心隶属于阳泉市)。从业人员2112人,其中,在编1361人,非在编751人。
(二)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对本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负责辖区住房公积金日常监管工作。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8年,新开户单位3447家,实缴单位48480家,净增单位2025家;新开户职工26.23万人,实缴职工354.69万人,净增职工6.48万人;缴存额383.07亿元,同比增长7.47%。2018年末,缴存总额2748.46亿元,同比增长16.20%;缴存余额1088.45亿元,同比增长19.46%。
(二)提取:2018年,提取额205.77亿元,同比增长45.11%;占当年缴存额的53.72%,比上年增加13.94个百分点。2018年末,提取总额1660.01亿元,同比增长14.1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7万笔214.06亿元,同比增长7.14%、19.54%。回收个人住房贷款85.88亿元。
2018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4.44万笔1189.83亿元,贷款余额785.0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72%、21.94%、19.5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2.12%,比上年增加0.03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8年,未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回收项目贷款1.6亿元。2018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10.73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8年,购买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2018年末,国债余额0.19亿元。
(五)融资:2018年,融资7.79亿元,归还17.22亿元。2018年末,融资总额80.66亿元,融资余额1.5亿元。(六)资金存储: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323.00亿元。其中,活期1.00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77.40亿元,1年以上定期215.64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28.96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2.14%,比上年减少0.1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8年,业务收入353336.11万元,同比增长15.27%。其中,存款利息124532.6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28645.96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157.48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8年,业务支出161476.78万元,同比增长7.75%。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46692.18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1005.70万元,其他3778.90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8年,增值收益191859.33万元,同比增长22.47%;增值收益率1.91%,比上年减少0.0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8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3918.3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0846.3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5998.75万元,未分配增值收益11095.86万元。
2018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9828.49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8941.54万元。
2018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44549.8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11350.9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8年,管理费用支出33063.69万元,同比增长17.82%。其中,人员经费17450.08万元,公用经费2161.99万元,专项经费13451.6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9083.45万元,逾期率1.2‰。
2018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44558.36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8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244189.63万元,占个人贷款余额的3.1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3.72%。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8年末,无逾期项目贷款。
2018年末,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60.2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8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9.59%、5.26%和7.47%。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2.5%,国有企业占13.45%,城镇集体企业占3.32%,外商投资企业占0.7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4.2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5%,其他占4.36%。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8.23%,国有企业占41.81%,城镇集体企业占3.20%,外商投资企业占3.4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9.3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6%,其他占3.41%;中、低收入占98.18%,高收入占1.82%。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7.84%,国有企业占25.21%,城镇集体企业占2.76%,外商投资企业占16.8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6.7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67%,其他占8.96%;中、低收入占98.77%,高收入占1.23%。
(二)提取业务:2018年,79.2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205.77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6.1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3.8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2.50%,租赁住房占19.60%,其他占0.19%);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3.8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1.1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99%,户口迁出所在市或出境定居占0.23%,其他占1.49%)。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28%,高收入占2.72%。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63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4.47%,比上年同期减少1.5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02930.58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2.53%,90-144(含)平方米占72.87%,144平方米以上占14.60%。购买新房占84.34%(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68%),购买二手房占11.2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36%,其他占3.0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3.9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5.75%,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34%。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6.84%,30岁-40岁(含)占42.64%,40岁-50岁(含)占22.70%,50岁以上占7.82%;首次申请贷款占94.58%,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5.42%;中、低收入占89.91%,高收入占10.09%。
2.异地贷款:2018年,发放异地贷款 7483笔285331.30万元。2018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642607.18万元,异地贷款余额505568.26万元。
3.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8年末,全省有住房公积金试点城市4个,试点项目9个,贷款额度10.73亿元,建筑面积116.04万平方米,可解决9744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9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6.78%,比上年增加6.65 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情况
1、加强部门联动,维护职工购房贷款权益。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晋建金字〔2018〕21号),要求各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优化、公开业务办理流程,压缩贷款审批时限,提高抵押登记效率,加快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销售行为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权益。
2、落实相关政策,促进港澳台同胞融入内地建设。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明确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同等的使用权利,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就业、生活提供便利,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内地(大陆)的经济社会发展。
3、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降比例政策落实到位。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晋建金字〔2018〕137号),明确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无需审批;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公积金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切实减轻实体企业成本。
4、调整使用政策,降低资金风险。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晋建金函〔2018〕799号),调整了部分使用政策,明确停止向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和非公积金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外,贷款资金不得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时,公积金贷款只能在购买地申请,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发放本地缴存职工的异地购房贷款;支持职工首套和改善型购房贷款,暂停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停止受理2018年7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和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商转公业务;二手房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交易过程中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在交易双方完成产权变更和不动产抵押后,将贷款直接或通过资金托管账户支付给出售人,减轻购房职工筹款压力;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所购房屋抵押(含预抵押)为主,凡所购房屋具备预抵押条件的,应进行预抵押登记,暂不能提供房屋抵押或预抵押担保的,无论采取哪种阶段性担保方式,最终都要落实到房屋抵押。除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外,不再使用自然人全程联保(或公积金质押)的担保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二)当年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1、打击骗提骗贷行为。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晋建金字〔2018〕182号),并将骗提骗贷列入住建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要求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稽核提取档案,查找问题线索,以群众举报、小广告电话作为切入点,持续打击非法中介协助缴存职工以虚拟手续提取公积金、骗取公积金贷款,并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的行为。
2、组织开展综合检查。依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对我省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晋建金函〔2018〕959号),对我省9个设区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风险隐患排查情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整治开展进度和取得的成效、住房公积金系统内涉黑涉恶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移交情况、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部门协作情况、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宣传落实情况等开展综合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书面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省直分中心)落实“放管服效”改革工作不断走向深入,网站、网厅、12329热线、短信、微信、手机app、微博、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相继开通,公积金所涉“归集、提取、贷款”业务办结模式正在实现“由线下转为线上,由人工审核转为系统自动比对,由定点定时办理转为随时随地办理”的快速转型,进一步减少了审批要件,方便了业务办理,广大缴存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是圆满完成“双贯标”工作。2018年,晋中、忻州、运城、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省直分中心相继圆满完成了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贯彻和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以下简称“双贯标”),2018年底,全省11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全部完成“双贯标”任务。二是全力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太原、大同、忻州、晋中、阳泉、长治、晋城、运城等8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要求,建设完成了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其中,太原、大同2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率先以“优秀”等级通过住建部专家组验收。三是完成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升级工作。11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按时完成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系统的升级工作,并通过核心系统与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实现了直连。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有效促进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省直分中心)提高了资金管理水平、提升了服务效率和质量,增强了风险防控能力。
(五)扎实推进分支机构调整
认真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41号),按照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原单位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晋建金字〔2017〕278)要求,扎实推进分支机构调整,完成了晋煤、同煤、潞安3个分中心和侯马市、洪洞县、孝义市、方山县及大同开发区、榆次开发区6个历史遗留的县(市、区)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机构及从业人员所获荣誉情况
2018年,我省住房公积金机构荣获国家级文明单位1个,地市级5个;省部级青年文明号5个,地市级1个;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2个,地市级1个;省部级先进集体和个人13个,地市级3个。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