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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伊马替尼等7种特殊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9号)

来源:广西省人社厅 阅读量:327 时间:2018-08-3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切实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负担,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号)规定,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做好伊马替尼等7种谈判特殊药品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治疗时,按规定使用伊马替尼(胶囊、片)、尼洛替尼胶囊、达沙替尼片、舒尼替尼胶囊、吉非替尼片、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埃克替尼片等7种特殊药品治疗的费用,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乙类支付范围。

经医疗机构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非小细胞肺癌、慢性乙型肝炎,并经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为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使用上述7种特殊药品治疗的费用,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并实行病种年度基金限额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一)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使用上述7种特殊

药品按以下标准支付: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在职人员支付70%、退休人员支付75%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标准按乙类药品支付;符合规定在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取药的,统筹基金支付60%。

(二)在每一个参保年度内,属于慈善援助项目,援助部分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个人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四)参保人员使用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统筹基金不再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各病种年度统筹基金限额支付额度指标以内的医疗费用。

(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统筹地区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选择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具体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二)在广西区域内使用特殊药品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全国最低价格或中标(挂网)价格结算;跨省异地就医的按就医地价格结算。

(三)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慈善援助项目有调整的药品,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特药待遇标准支付。

(四)现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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