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现场检查试行办法的通知_社会保险_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现场检查试行办法》已经市人社局2019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2日
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现场检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现场检查行为,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市人社局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或按照上级部门的专项检查部署,对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的实地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 市人社局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目的和任务;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安排;
(四)检查工作的组织及分工;
(五)检查工作要求等。
第五条 市人社局根据现场检查工作方案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组长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检查组成员由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检查组。
第六条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收集、整理、掌握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法规、政策、工作制度,并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途径收集、整理、分析与检查事项相关的业务数据、财务数据。
第七条 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市人社局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1)。情况特殊的,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点检查。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内容;
(三)检查时间安排;
(四)被检查单位须提供资料及工作要求;
(五)检查组人员名单等。
第八条 检查组按现场检查通知书规定时间进驻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同时实施。
第九条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包括纸介形式和电子信息形式;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条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相关情况,不得拒绝检查或者瞒报、谎报。
第十一条 检查组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就现场检查事项编制工作记录(附件2),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工作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经检查组负责人复核后,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不得拒绝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工作中需要问询或谈话取证的,检查组应当按照问询或谈话对象,逐人制作问询或谈话记录(附件3),并经被问询人或被谈话人阅读后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检查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并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纳入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事项基本情况;
(三)对被检查单位评价意见;
(四)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工作建议等。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接到现场检查报告10日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被检查单位对现场检查报告提出修改意见的,检查组应进一步研究核实,并据实修改现场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及时将征求意见后的现场检查报告上报市人社局分管局领导,必要时可提交局党组会或者局长办公会审议。现场检查报告经审议后印发并送达被检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上报上级部门,抄送有关部门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60日内将问题整改情况报送检查组,检查组应当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集、整理检查文书和相关资料,建立现场检查档案并妥善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22日起实施。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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