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_社会保险_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提升失业保险服务水平,规范经办工作,做好政策衔接,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经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
各区、各单位要围绕失业保险金申领,积极推广综合柜员制,设置具备申领功能的自助一体机,大力推行网上申领,方便群众办事。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保卡,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经办机构等三种方式,均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承诺未出现重新就业、灵活就业、应征服兵役、领取营业执照、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移居境外等情形,不再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到经办机构现场签到。
(一)失业保险金核定
1.用人单位到参保区人社局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2005年10月1日统一征缴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到原参保区申报。区人社局审核后,出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表》和《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由用人单位转交本人。
2.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或申领手续的,可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和申领手续。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
1.失业保险金申领分为首次申领和按月申领。失业人员应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以及参保区或常住区的经办机构等任意一种方式,办理首次申领。每月5日至25日,失业人员应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以及首次申领的经办机构等任意一种方式,办理按月申领。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按月申领手续的,当月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
2.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治疗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个月或连续两个月未能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手续的,可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部门提出不超过两次的补发申请,经区人社局审核合格后,予以补发;未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提出补发申请的,不予补发。
3.失业人员连续3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手续的,自第3个月起,暂停代缴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4.失业人员出现《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时,应及时到申领区办理封存失业保险金等手续。
(三)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一次性申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2.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部门申请,由区人社局复核。
3.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经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
退役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失业后,用人单位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进行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区人社局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手续,出具审核意见,并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工作。 2013 年 8 月 1 日前 退役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关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失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的1名、2名、3名及以上直系亲属,分别按6个月、9个月、12个月计发。符合条件的,应于90天内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部门申请,由区人社局复核。
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参照原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准。
四、关于自谋职业补贴
(一)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实现自谋职业,并办理自谋职业就业登记手续的本市失业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起60日内,可申领自谋职业补贴。
(二)营业执照有效期2年以下、2年以上不足3年、3年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补贴;无有效期的,按注册资本5万元以下(含未注明注册资本的)、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10万元及以上,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营业执照向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部门申请,经区人社局复核合格的,发放50%补贴;正常经营3个月后,60日内凭纳税或减免税凭证申领剩余50%补贴。
(四)办理自谋职业就业登记后,失业保险待遇停止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限小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的失业人员,按照距退休年限发放补贴,不足整年部分不予计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区、各单位要围绕网上申领、操作流程等内容精心组织宣传,做到失业人员对业务经办流程、享受待遇范围、停发补发情形等情况“应知尽知”,及时提供咨询、引导服务,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提高群众对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的满意度。
(二)做好数据比对核查。各区、各单位要大力推行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承诺制,组织享受待遇人员签订承诺书。要加大信息核查力度,及时通过就业登记、养老保险以及工商、民政数据比对,验证享受待遇人员是否出现停发情形,并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基金风险防控。各区、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控体系,坚持日常核查,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的机制。要严格流程控制,细化待遇核定、资格审批、资金发放等经办规程,定期对关键环节复核、抽检,严厉打击和震慑各类冒领骗领失业保险金行为。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38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2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8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21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7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02号)同时废止。
2019年10月8日